BZCR—2020—0010002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濱州市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濱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濱州市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液化石油氣,是指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份,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體。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儲存、運輸、充裝、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液化石油氣安全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分級負責、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管理、企業主體、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體系,強化安全意識,落實安全責任,嚴格安全監管。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建立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液化石油氣充裝、經營設施建設用地。
第六條?市、縣(市、區)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一)教育部門負責組織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等單位的餐飲場所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自查工作,督促學校、幼兒園等單位與符合條件的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簽訂供氣合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幼兒園等單位的餐飲場所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工作。(二)公安部門負責液化石油氣道路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在液化石油氣經營、儲存、使用過程中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三)財政部門負責對液化石油氣行業公共安全隱患治理給予資金支持。(四)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對新建、改建和擴建液化石油氣充裝、經營站(點)提出規劃意見。(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單位,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對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的儲存、輸配及消防、安全保護裝置等設施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應急演練,開展事故應急救援;督促經營單位巡檢用戶燃氣設施和指導、宣傳燃氣使用安全技術及落實液化石油氣瓶裝卸安全要求;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液化石油氣非法經營行為;對液化石油氣充裝、經營站(點)的設立出具消防審查意見。(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液化石油氣運輸車輛和從業人員危險品運輸資質管理,依法查處未經許可和違反規定運輸液化石油氣的行為。(七)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商貿、餐飲企業開展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自查工作;督促商貿、餐飲企業與符合條件的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簽訂供氣合同,負責流通和商貿服務業、餐飲服務業、商場和商品交易市場的液化石油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八)應急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做好液化石油氣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牽頭開展事故應急救援。(九)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經營、運輸、充裝液化石油氣行政許可的審批工作;負責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定期向社會公示符合條件的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名錄;負責液化石油氣運輸企業危險品運輸許可管理。(十)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內特種設備的監督檢查,指導液化石油氣企業落實充裝安全技術要求,并組織有關應急演練,開展事故應急救援;監督氣瓶檢驗機構依規開展氣瓶檢驗和報廢處理;依法查處未經許可充裝、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進行充裝等違法行為。(十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從事露天飲食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液化石油氣使用違法違規行為。(十二)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按照職責權限劃分,負責對液化石油氣儲存、經營、使用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督查、抽查。
第七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對液化石油氣經營、儲存、運輸、充裝、使用等環節進行集中整治,并依法組織取締非法經營、非法儲存、非法充裝和倒裝液化石油氣等行為。負有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督管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負有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液化石油氣的經營管理
第九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液化石油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五)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辦公和服務站點等;(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經營方案,具備燃氣事故搶險搶修能力,配備必要的搶險搶修設備機具;(七)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考核合格;(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在規定的經營場所范圍外設立燃氣供應站點的,應當向燃氣供應站點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領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申領《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辦公和服務站點等;(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經營方案,具備燃氣事故搶險搶修能力,配備必要的搶險搶修設備機具;(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考核合格;(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取得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相關的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涂改、偽造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設置液化石油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和維護,確保設施安全運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手續,全面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未經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準,不得在液化石油氣充裝站(點)及所規定區域興建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改變原有設計布局和增設有礙安全設施。
第十四條?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液化石油氣;(二)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液化石油氣;(三)為非經營單位自有氣瓶充裝液化石油氣;(四)銷售未經許可的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液化石油氣;(五)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經營單位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液化石油氣;(六)冒用其他經營單位名稱或標識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服務人員和車輛的安全管理,落實液化石油氣瓶裝卸、運輸安全技術要求,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液化石油氣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章?液化石油氣的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液化石油氣運輸單位應當持有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進行運輸。
第十八條?液化石油氣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承運,并對托運的液化石油氣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九條?從事液化石油氣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并在上崗時隨身攜帶。
第二十條?液化石油氣運輸單位應當為所屬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按照有關規定對專用車輛進行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并定期參加年度審驗。
禁止使用擅自改裝的車輛從事液化石油氣運輸。
第二十一條?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或押運員應當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的要求,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第二十二條?液化石油氣運輸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氣瓶應盡量采用直立運輸,直立氣瓶高出欄板部分不得大于氣瓶高度的1/4。不得縱向水平裝載氣瓶,水平放置氣瓶應橫向平放,瓶口朝向應當統一,水平放置最上層氣瓶不得超過車廂欄板高度。
第二十三條?運輸液化石油氣的壓力容器應當符合《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5-2011)等有關技術要求,并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承運。
第二十四條?運輸液化石油氣的車輛必須配備滅火器材,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第二十五條?在液化石油氣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根據應急預案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和本運輸單位報告。運輸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事故發生地應急、生態壞境、衛生健康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四章?液化石油氣瓶的充裝管理
第二十六條?液化石油氣瓶的充裝單位應當向負責許可審批的部門提出充裝許可書面申請,并提供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批準文件等。經受理、評審確認符合條件的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七條?《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申請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獲準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后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八條?液化石油氣瓶的充裝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法定資質;(二)場地、廠房、設備和充裝工藝設施應當是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三)建立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適應充裝工作需要的事故應急預案,并且能夠有效實施;(四)具備充裝液化石油氣的儲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規定數量的由充裝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五)應當具有氣瓶的殘液倒空和回收裝置以及抽真空裝置;(六)充裝活動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充裝工作質量。
第二十九條?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應標準要求的氣瓶,并對氣瓶的安全全面負責;(二)負責對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進行標志制作和維護保養;(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有關國家標準規定,做好液化石油氣充裝前的檢查和充裝記錄工作,并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四)負責對充裝作業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液化石油氣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事故應急預案等內容的培訓;(五)負責對瓶裝氣體經銷單位或者瓶裝氣體消費者進行安全使用培訓,并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六)負責液化石油氣瓶的送檢工作,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氣瓶檢驗機構報廢處理;(七)結合液化石油氣充裝工藝制定并且實施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條?氣瓶實行固定充裝單位充裝制度,充裝單位應當充裝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在充裝完畢驗收合格的氣瓶上牢固粘貼充裝產品合格標簽,標簽上至少標明充裝單位名稱和電話、氣體名稱、充裝日期和充裝人員代號。
第三十一條?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應當保持充裝人員的相對穩定。充裝單位負責人和充裝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三十二條?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和使用氣瓶充裝質量追溯信息系統,采用信息化技術對氣瓶充裝過程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不得在充裝站外由罐車等移動式壓力容器直接對氣瓶進行充裝。
第三十四條?充裝液化石油氣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一)應當采用逐瓶稱重的方式進行充裝,禁止無稱重直接充裝;(二)應當配備與其充裝接頭數量相適應的計量衡器;(三)計量衡器的選用、規格及檢定等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應標準的規定,且計量衡器必須設有超裝警報或者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四)應當對充裝逐瓶復檢(設復檢用計量衡器),不得過量充裝,充裝超量的氣瓶不準出站并且應當及時處置;(五)在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后,由取得氣瓶充裝作業人員證書的人員對氣瓶逐只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和充裝記錄,檢查記錄和充裝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1年;(六)不得摻混二甲醚等其他氣體。
第三十五條?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應當保證充裝的氣體質量和充裝量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第三十六條?不得充裝超期未檢氣瓶、檢驗不合格或已判廢未去功能化的氣瓶等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
第五章?液化石油氣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儲存液化石油氣。
第三十八條?液化石油氣用戶使用液化石油氣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將液化石油氣瓶放在烈日下、臥室或靠近熱源的地方;(二)不得倒置或橫臥使用液化石油氣瓶;(三)不得用明火、蒸汽、熱水等給液化石油氣瓶加熱;(四)不得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氣瓶;(五)不得私自倒裝和處理氣瓶內殘液;(六)不得自行拆裝、檢修氣瓶、角閥和調壓器,發現氣瓶有漏氣和其他異?,F象,應及時送往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處理;(七)不得自行改變氣瓶漆色,搬運氣瓶應穩拿輕放,不得摔碰、敲砸氣瓶;(八)購買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瓶裝氣體。
第三十九條?餐飲場所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氣瓶組不得與燃氣燃燒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間內,并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小于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二)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于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保持通風,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三)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氣瓶應當分開放置或用防火墻隔開。(四)液化石油氣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到期應當立即更換并做好記錄。(五)氣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采用硬管連接,并將用氣設備固定。氣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現象,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墻壁、窗戶和門。(六)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室內燃氣管道設備安裝與驗收應當符合《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94-2009)》。
第四十條?發生液化石油氣事故時,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報告應急、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保護現場,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置。
第四十二條?液化石油氣安全監管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4日。
濱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濱州市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濱政發【2020】5號).pdf